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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发现怀孕能否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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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10月29日 第 04 版 )
吴忠市总工会:
我是小褚,2025年2月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6年4月,公司因为业务调整把我安排到其他岗位,但是我不想去,于是就和公司进行了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给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我正常离职。2026年4月15日,我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第二天将补偿金支付给我,过了几天我感觉身体不太舒服,于是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我已经怀孕4周。我就想问一问,我离职的时候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听说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现在我能不能要求继续回去上班或者让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褚女士你好:
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首先,你要求继续回去上班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两条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理由单方辞退怀孕女职工。但法律并未禁止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你处于孕期,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属于违法解除。
其次,你提到了离职的时候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事情,你可能认为如果当时知道自己怀孕,就不会离职,因此签约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有明确的态度,“重大误解”指向的客体仅限于协议内容本身,即劳动者是否对解除协议的内容(如补偿金额、解除时间等)存在错误认识,如果劳动者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误解,那么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因此,你签约时不知自己怀孕,只是对自身身体状况存在认识偏差,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重大误解的范畴,不能因此而改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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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