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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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10月01日 第 03 版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不断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继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统筹自治区、市、县级资金,支持各县区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办类房屋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补贴形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农业转移人口、灵活就业人员、现役及退役军人、大学生、“以旧换新”等群体购房支持力度,多措并举促进住房消费。

二、加快闲置土地和停工项目盘活处置。支持已供未开项目、分期开发未建设部分按照《住宅项目规范》中建筑层高等新标准在不突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指标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户型结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

三、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支持。全面摸排城镇开发边界内低效用地底数,建立数据库,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综合考虑改造项目实施产生的拆迁安置费用、移交给政府的公益性用地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四、优化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2026年以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实行新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0.8个/户,其中地下停车位占比不低于80%,适度降低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房、机动车充电设施等配建比例。幼托、社区、物业、养老、卫生、文化及环卫、独立设置的停车楼、无围合结构的风雨连廊等小区配套设施用房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建筑面积。优化阳台、设备平台、挑空平台等空间计容规则。允许在不降低绿地率指标的前提下,规划住宅底层设置院落。在满足消防、日照、通风安全、征得相邻权属方同意前提下,适当放宽高层住宅建筑面宽限制,降低新建建筑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及林带距离要求。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消费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的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或大修房屋费用以及办理贷前提取,也可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结清贷款后一年内可再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提高至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共计30倍,单、双缴存人(含吴忠市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分别为60万元和80万元;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二孩家庭、三孩家庭在此基础上分别再上浮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缴存人及配偶任意一方为退役军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再上浮20%。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延长至63岁、女性延长至58岁。

六、推进老旧房屋盘活改造利用。允许社会资本、教科研机构及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并经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允许国有企业采取现金收购、房票置换的方式,收购市区内建成年代30年以上的砖混结构、预制板结构存量住房。对所收购的无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优先补充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也可结合城市更新整体规划要求实施统一改造与综合利用。

七、支持存量商办用房转型改造利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含商业、办公、公寓、酒店、物流仓储等)转型用于科技孵化、文化创意、养老康养、旅游休闲、“互联网+”服务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可享受5年内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转型用于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性质保持不变,水电气暖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

八、扩大保障性住房支持范围。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至城镇常住人口,将市辖区稳定就业生活的困难城镇家庭纳入保障。允许多代、多子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换大面积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保租房租金收取。对在吴就业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6个月免租金保障性住房,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再延长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九、延续实施“以旧换新”税收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推进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统筹布局拟出让住宅地块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实行土地出让与配套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地,有效解决住宅项目配套滞后问题。

十一、强化居民购房权益保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及其共同居住直系亲属可在房屋所在片区办理落户,子女按片区划分享受义务教育入学权益。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实行权益保障双向选择机制,可自主保留原户籍地相关政策待遇,或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公共服务,自愿申请落户城镇的,依法保留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的异地安置居民,其子女义务教育入学资格可在原户籍地最长延续6年。

十二、改革完善房地产基础性制度。推行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公司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严禁项目交付前抽挪商品房预售资金或提前分红。实行项目主办银行制,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资金全部存入主办银行账户。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独立法人地位,房地产企业不得干涉物业企业正常运营,不得抽调物业费或承诺减免物业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上位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