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醉驾典型案破除数值免罚误区
字数
《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09月23日 第 06 版 )
本报讯 (通讯员杨丽红李娜)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38.04mg/100ml,但仍被依法判处实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醉驾案件办理实行数值与情节并重双重认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2026年8月8日1时许,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车从红寺堡区时代广场西侧停车区出发,行经团结街、扬黄路路段,途中发现执勤民警巡查后,立即调转车头逃避检查,最终在太阳山路与小康街交叉路口被查获。经鉴定,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4mg/100ml。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丁某血液酒精含量虽未达150mg/100ml标准,但其存在无证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两项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情形,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丁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检察官释法:醉驾免罚需同时满足酒精含量标准、无从重情节双重条件,切勿将150mg/100ml数值当作免责护身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严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底线,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