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能否根据诊断证明书向企业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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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08月06日 第 04 版 )

吴忠市总工会:

我是小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工。2025年4月,我在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住院,单位为我申请了工伤认定。2025年7月,工伤认定结果下来了,同时确认了我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此后我一直在家养伤,公司也按月向我支付工资。2026年3月,公司给我发了一份到岗通知书,上面写到我的停工留薪期马上结束,结束之后要求我到岗。但是,我1月份去医院复查的时候,医生告诉我受伤部位还没有完全恢复,需要继续静养半年左右才能痊愈。于是,我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发给公司人事,想延长停工留薪期,之后就没有再管。4月份的时候,我发现公司给我发的工资少了很多。经询问,公司人事告诉我因为我的停工留薪期时间满了,所以之后会按照病假工资支付,直到我伤情完全恢复。我想问问,公司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吗?郑先生你好:

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上述规定可知,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更长保障时间的,虽然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因此如果你想要延长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就必须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而不能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就要求企业延长,在你未按照程序申请并取得确认的前提下,公司按照病假期工资向你支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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