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逾期未换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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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04月09日 第 04 版 )

案例:2025年3月,韦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韦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数月,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除了韦某先行向杨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外,韦某和保险公司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杨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5年11月,杨某将韦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我们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韦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负责人称,韦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书》,保险公司已在提示书中用加黑加粗字体告知了交强险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约定“投保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驾驶证过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事由。”办案法官表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韦某的驾驶证系逾期一年内未审验,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并非“无证驾驶”,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未认定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证驾驶”。

“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办案法官解释,交强险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驾驶员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先向受害人赔付。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损失共计16.79万元。同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判令保险公司在赔付款中直接返还韦某先前垫付的4000元。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