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指定名下责任田由次子继承,为何被法院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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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04月02日 第 04 版 )

案例:张某与周某生前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对其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责任田等财产作出遗嘱分配,约定双方名下房产、责任田均由其次子张某乙继承。

张某与周某分别于近年相继去世。现张某与周某长子张某甲认为张某与周某的签名存在虚假,立遗嘱人的签名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由张某乙叫立遗嘱人所签,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诉至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代书遗嘱无效。

法院另查明,次子张某乙的户口因工作原因已迁往县城,不属于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官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该财产权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

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以户作为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发生继承、分割的问题。如承包的农户中所有成员均已死亡,则该承包经营合同即告终止。

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确认张某与周某生前所立遗嘱中关于“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无效。一审判决后,张某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