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字数
《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03月13日 第 08 版 )
案例一:宁夏东方瑞珅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和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的行为案
2024年11月19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宁夏东方瑞珅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构原价、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2月13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忠市利通区婴贝儿爱婴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5月20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婴贝儿爱婴生活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pigeon 贝亲”奶嘴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7月22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为“pigeon 贝亲”的奶嘴11个,没收违法所得203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吴忠市利通区慕琪零食铺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5年2月28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吴忠市利通区慕琪零食铺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向1名未成年消费者销售2瓶RIO清爽鸡尾酒(330ml),交易金额共计9.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23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吴忠市红寺堡区元天天烧烤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6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吴忠市红寺堡区元天天烧烤店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瓶特醇嘉士伯啤酒已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没收超过保质期啤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夏永丰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3月19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宁夏永丰医药有限公司第三分店检查发现,该店从非法渠道购进硝酸咪康唑乳膏等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5月14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青铜峡市瞿靖镇小谭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5年5月20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铜峡市瞿靖镇小谭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当事人此前已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责令整改,逾期仍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同心县李进仁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盐”牌食用盐案
2025年5月7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同心县李进仁百货批发部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的“中盐”精制食用盐经鉴定为侵权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6月30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53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盐”精制食用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同心县中兴加油站经销印有伪造商品码的玻璃水案
2025年11月28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同心县中兴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销售的青铜峡市艾迪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水条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4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盐池县志国羊肉购销经纪人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肉品案
2025年6月16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志国羊肉网经纪人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冷库内悬挂的7只羊肉胴体上无肉品品质合格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识,经营者无法提供羊肉检疫凭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5年7月23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羊肉胴体共31.25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盐池县诚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5年6月13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池县诚成五金店经销的电线电缆抽检发现,该经销部销售的电线电缆产地标志项、电缆识别项和电气性能项三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线电缆,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