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园活动受伤是否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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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03月12日 第 04 版 )

案例:小彤、小杭为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小杭邀请小彤到操场打棒球。运动过程中,小杭投掷的棒球击中小彤面部,致其两颗门牙被打掉。经医院诊断,小彤部分牙冠折断。小彤认为,自己没有棒球基础,小杭没有向其提示运动风险及提供防护面具,导致其身体受伤,小杭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后小彤以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小杭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前期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万余元。

小杭及其监护人辩称,小杭也没有接受过棒球训练,也没有棒球基础。小杭在征得小彤同意后,双方自愿一起打棒球,小杭并没有任何过错,双方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事情发生后,小杭及其监护人及时送小彤去医院救治,小彤也一直强调这件事不怪小杭。所以,这次意外伤害小彤应当负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不构成自甘风险双方均需担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杭、小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辨识棒球运动的危险性,亦不能完全预见棒球运动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故小杭及其监护人辩称本案适用“自甘风险”缺乏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杭、小彤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私自参与棒球运动,造成损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杭将棒球带入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彤作为参与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小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杭、小彤在校内的课间休息期间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棒球运动,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者,并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各方具体责任比例为小杭监护人承担60%,小彤承担30%,学校承担10%。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