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一起伪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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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6年03月04日 第 07 版 )

本报讯 (通讯员陈春艳)近日,由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汪某甲伪证案,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汪某甲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唆使他人作伪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此前,其堂弟汪某乙因危险驾驶罪已被依法惩处,二人双双受到法律制裁。

2025年,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汪某乙危险驾驶一案过程中,敏锐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疑点、不合常理。经查,汪某甲系汪某乙堂兄,在公安机关对汪某乙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后,为帮助堂弟逃避法律处罚,先后两次就案件关键事实作出虚假证言,同时唆使证人官某某一同作伪证,刻意歪曲案件事实、干扰司法侦查,企图掩盖汪某乙的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虚假证言,办案检察官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梳理案件线索、深挖事实真相,依法将汪某乙危险驾驶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夯实证据链条。最终,汪某乙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能逃脱法律追究。与此同时,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公安机关对汪某甲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坚决让妨害司法的行为受到应有惩处。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对汪某甲开展释法说理,详细阐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危害。汪某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甲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提醒: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如实作证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司法活动中,必须坚守客观公正底线,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任何出于亲情、利益等原因干扰司法活动、故意作伪证的行为,都将触碰法律红线、破坏司法公信力,终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