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奖励悬赏 目标达成也应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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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5年11月20日 第 4 版 )

  案例:岳某是某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高某因想要出售自有房屋,与该中介公司达成协议,委托其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为加速房屋成交进程,高某还委托中介公司店长在该公司30多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开声明,称“房东说帮忙再推一推,成交了他额外奖励业务员个人全新某品牌手机或者同价值其他品牌手机”。
  该声明发布后,包括岳某在内的业务员积极转发售房信息、带客户看房。不久,岳某成功为高某匹配到意向买家,经多轮磋商,高某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笔交易顺利完成。高某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但当岳某要求其兑现奖励手机的承诺时,高某却以“房屋成交价低于挂牌价”为由拒绝履行。双方协商无果后,岳某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按承诺交付一部某品牌手机。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悬赏广告成立于高某与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业务员之间,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与高某和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分属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岳某促成交易这一事实明确。”法官介绍,岳某已实际完成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行为,其主张权利的主体身份与悬赏广告指向的“业务员”范围一致,故岳某有权以个人名义要求高某履行奖励义务。
  最终,经金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高某按承诺向岳某交付某品牌手机一部。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