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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第二百零一期)
职工受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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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5年10月23日 第 4 版 )
我是小张,是一家制造企业的一线生产员工。今年6月中旬我在工作中不慎右手手臂骨折住院,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属于工伤,并确认构成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在8月的时候公司突然要求我到岗工作,我因手臂骨折还未痊愈就以停工留薪期未满为由予以拒绝并继续在家休养,但没过几天我就收到了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告知我劳动合同解除,还要求我办理离职手续。我想问一下,单位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张先生你好:
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首先,根据你对事件经过的描述来看,你本人于2025年6月中旬遭受工伤,后经相关部门确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即公司2025年8月向你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你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据此你可以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或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你本人在停工留薪期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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