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大
- 缩小
- 默认
□以案释法
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时摔倒受伤 法院认定学校尽职不担责
字数
《 吴忠数字报 》( 2025年09月18日 第 4 版 )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小某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因摔倒致牙齿折断,现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专题教育记载表》可见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年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安全提示标志,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教育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