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时摔倒受伤 法院认定学校尽职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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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5年09月18日 第 4 版 )

  案例:2024年1月3日下午5时放学时间,12周岁的赵小某自教学楼四楼教室行至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自楼梯台阶上摔倒,牙齿磕至平台墙面导致折断,带队教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医院诊断赵小某21牙折断、唇挫伤擦伤。经门诊治疗及复查,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21牙桩冠修复;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633.07元。2024年1月4日,学校根据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1月3日晚放学时间,六年级(3)班队伍走至二楼与三楼中间平台的楼梯时,赵小某意外撞到墙上,门牙折断。班主任发现后立即电话联系赵小某家长,并陪同孩子至医院急诊就医,班主任及赵小某法定代理人均签字确认”。之后,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教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学校承担。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小某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因摔倒致牙齿折断,现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专题教育记载表》可见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年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安全提示标志,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教育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