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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第一百九十九期)
女职工隐瞒婚育情况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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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5年08月22日 第 4 版 )
我叫小李,2025年3月我入职一家服装公司,担任售后客服。入职时公司询问我是否准备结婚,我回答没有,事实上当时我正在和男朋友恋爱,因为恋爱过程中偶尔有矛盾,害怕后期分手,保险起见回答不准备结婚。后来,由于感情升温,2025年5月份,我要和对象结婚,向公司人事部门领导请婚假时,人事部门领导不批假,而且认为我在入职过程中隐瞒恋爱(婚姻)状况,构成欺诈,现在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女职工隐瞒婚育情况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李女士你好:
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当然包括劳动者的婚姻状态,但是,此处有一个前提:了解婚姻状况必须要与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直接相关。而据你本人陈述:你从事的是售后客服工作,一般而言,该工作内容与劳动者婚姻状态并无直接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之规定,单位无权了解你的婚育状况。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该条文中的欺诈,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认识而订立或变更合同的行为。其关键在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是否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但根据你的工作性质、内容来看,与婚姻状况并无实质性关联,也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后工作开展,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在婚育状况与工作内容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女职工隐瞒婚育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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