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25〕30号

字数

《 吴忠数字报 》( 2025年08月13日 第 3 版 )

  当事人:宁夏邦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MA75XJ5J32
  法定代表人:姚兆珍
  注册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海宝路和友爱街交叉口东面兴庆区数字经济产业园C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0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孙家滩区域存在违规倾倒固体废物点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吴忠市和顺茂家庭农场场区内倾倒有黑色粉末状固体废物,该区域固体废物来源为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倾倒实施主体为宁夏邦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倾倒行为的司机为你公司司机,在转运固废期间,宁夏邦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将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产生的部分废砂未拉运至宁夏鑫欣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处置,擅自倾倒在宁夏和顺茂家庭农场场区内,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3月10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况;
  2.2025年3月17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姚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3.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照片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兆珍授权姚军负责此案相关事宜;
  4.现场照片、视频(光盘),用于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3月10日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的过程及现场情况,以及2025年3月17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姚军的调查询问过程;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及案件调查人员的执法资格;
  6.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25〕B003号)1份,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1份,用于证明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已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7.2025年4月3日从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查阅的企业基本信息,用于证明宁夏邦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8.你公司一般工业废物处置协议1份和2024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合同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与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9.你公司出具废砂清运台账、情况说明和三份转账记录,用于证明你公司积极整改环境问题情况;
  10.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姚军申请书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承诺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11.企业授权委托人说明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实际运行困难;
  12.吴忠市科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用于证明废砂清理后土壤未被污染;
  1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问题已整改。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故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在《吴忠日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2025〕11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倾倒废砂共计929.84吨,属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标准为处所需处置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因废砂处置费用共计26021.36元,不足10万元,故应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2.5倍,即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的行政罚款。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现废砂已规范处置,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数值达标,生态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宁环发〔2022〕33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经我局局务会研究,对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因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故按10万元计,所以处所需处置费用1.5倍的罚款,即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纳通知书,将罚款如数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票联系人:乔晓玲
  0953—212537615509666632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