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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说法(第一百九十四期)
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到是否必须延续至服务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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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5年06月12日 第 4 版 )
我叫小孙,2020年4月我入职一家媒体公司,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公司安排我前往上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与我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期间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但培训结束后我五年之内不得离职,否则需要退回全部培训费用并承担违约金。2025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告知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我想问问,截至现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还没有到,我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延续至服务期届满?孙先生你好:
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虽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来看,该条是对用人单位期待利益的保护,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经培训后能够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劳动,因此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无需延续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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