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说法(第一百九十三期)

企业与员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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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5年05月22日 第 4 版 )

  自行离职是否有效?
  吴忠市总工会:
  我叫小钱,2024年5月入职一家红酒销售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当时,我和公司约定每月销售额要达到5万元,结果工作了4个月,每月的销售额都没有达标。2024年10月,公司让我签署了一份《业绩保证书》,承诺自2024年11月开始每月销售额不低于5万元,如果无法完成该销售额,我自行提出辞职。现在,公司要求我自行离职,同时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请问我与单位自行离职的约定是否有效?钱先生你好:
  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进行约定,但该约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否则无效。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签订的《业绩保证书》约定,“若无法完成月度5万元销售目标,需自行提出离职”,且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您主动离职并拒付经济补偿,该条款的效力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您与公司约定“未完成业绩即自行离职”,实质上免除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义务(如培训、调岗等)及经济补偿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与你约定不胜任工作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无效。
  办公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文卫北街189号(吴忠市友谊医院对面)
  维权热线:0953—6512351吴忠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