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妻子微信收取借款能否算作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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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2月26日 第 4 版 )
案例:被告覃大强与被告蒙婷系夫妻关系。丈夫覃大强向原告朱伟廷借款1.5万元,并将一辆汽车质押给朱伟廷,口头承诺如果无法按时还款,这车归朱伟廷所有,还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朱伟廷暗自思量,认为此番操作稳赚不赔,便通过微信转账1.4万元至覃大强的妻子蒙婷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现金支付1000元给覃大强。
两个月后,覃大强要求朱伟廷把车交付给二手车行之人,朱伟廷因未收到还款,自然不予同意,甚至扬言要报警。蒙婷的表哥系二手车行之人,针对覃大强欠债以及收车相关事宜从中斡旋。经由表哥一番协商,蒙婷将署名蒙婷的欠条及其身份证原件的照片发给了朱伟廷,承诺分期偿还1.7万元。然而,因覃大强未能按时还款,朱伟廷遂将覃大强、蒙婷二人告至法院。
蒙婷辩称,丈夫覃大强没有和她说过其向朱伟廷借钱的事情,该案涉及的1.7万元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后来她听表哥说过此事,但她没有出具过欠条并拍照提供给表哥追认这笔借款,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案的借款本金为1.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1.5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定上限,原告请求借款本金1.7万元中实际包含了2000元利息,法院依法对利息进行调整,支持原告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蒙婷已对该案债务追认,该笔债务也非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笔借款也是转至被告蒙婷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中,原告请求被告蒙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覃大强、蒙婷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朱伟廷,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