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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燃气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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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2月19日 第 6 版 )
今年以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燃气行业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瓶以及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燃气灶具、软管、瓶阀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向社会公开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4年4月22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7条约2531米的燃气压力管道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在用的位于民族街东段北侧次高压阀井的1条460米燃气压力管道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4年5月14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条燃气压力管道调压站内流量计处于工作状态,调压站内压力表显示压力0.3337MPa,与燃气管道连接的设备A03车间退火炉处于工作状态,燃气管道压力表显示压力为0.2MPa,不能提供燃气管道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吴忠市燃气公司对非法气瓶进行充装案
接举报,2024年1月8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吴忠市燃气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充装使用的3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编号分别为110010057、110290212、029210386191)为举报人公司产权所属。当事人回收上述3只钢瓶后,发现上述钢瓶瓶身完好无损,且均处于检验有效期内,其将瓶身上产权公司的二维码清除掉,复刻当事人的钢瓶编码并安装二维码,且充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使用,当事人擅自对非本单位的钢瓶进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对非法气瓶进行充装案
接举报,2023年12月8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吴忠市汇鑫隆燃气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充装使用的编号为201393482号钢瓶,为举报人于2020年11月30日从山东某公司购买。当事人回收上述钢瓶后,发现该钢瓶瓶身完好无损,且处于有效期内,其拆除钢瓶护罩上举报人的二维码标识,安装了标识有“汇鑫隆燃气”字样的二维码标识,且充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使用,当事人擅自对非本单位的钢瓶进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盐池分公司使用燃气管道未经监督检验案
2024年8月20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宁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检查发现,庆阳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盐池分公司运营的长庆采三厂峰2站至青山石膏工业园供气管道存在只办理安装告知未经监督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天然气输送站管道长度实际10.8Km,管道设计压力4.0MPa,于2022年12月30日投入运行至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金沙湾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车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案
2024年3月6日,青铜峡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吴忠销售分公司金沙湾加气站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充装人员对车辆进行充装液化天然气(LNG)操作时,所持泵吸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开机工作且现场无充装检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同心县绿能信誉加油加气西站未按照规定实施车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案
2024年6月11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同心县丁塘镇杨家河湾村S101线西侧“同心县绿能信誉加油加气西站”2024年5月7日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5月7日0时27分、6时4分、8时9分三个时间段,分别给3辆车充装天然气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红寺堡区旦旦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2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红寺堡区旦旦厨具店销售的一台OPAICN牌单灶头家用燃气灶具和一台产品型号为JZY—A双灶头燃气灶具,标注的执行标准都为GB16410—2007(现行标准是GB16410—2020),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OPA-ICN牌单灶头家用燃气灶具和产品型号为JZY—A双灶头燃气灶具各一个,货值金额共计3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OPAICN牌单灶头家用燃气灶具和双灶头燃气灶具各1个,处以货值金额2倍共计6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吴忠市燃气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案
2024年7月17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忠市燃气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JB—TY—C—10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结构与尺寸项目不符合CJ/T490—2016《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共20根,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3根;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以货值金额1倍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同心县豪远灯饰城销售以假充真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13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燃气灶具及聚能环专项检查中发现,同心县豪远灯饰城经营的“美万家”牌家用燃气灶具存在涂改燃气适用种类的情况,2台家用燃气灶具铭牌上的燃气适用种类由天然气涂改为液化气。经查,当事人购进以上家用燃气灶具后在本店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1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以假充真的“美万家”牌家用燃气灶具2台,并处以货值金额2.25倍24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