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单摔伤反索赔“自力救济”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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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1月28日 第 4 版 )

  
  案例:马某等人到老李经营的餐馆就餐,餐后未买单并迅速逃离。
  老李发现后,呼喊马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赶,同时拨打电话报警。
  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随后,马某提起诉讼,要求老李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被判败诉。
  【民法典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第1177条又被称为“自力救济”条款,是对“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等错误认知的明确否定,弘扬了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马某等人吃“霸王餐”的行为,侵害了店主老李的合法财产权,老李为防止事后无法追索餐费,便追赶马某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老李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故意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