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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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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1月14日 第 4 版 )
案例:2023年12月,李某骑自行车行至某路口时,追尾董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四轮车,董某下车与李某理论,双方展开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董某拽住李某自行车车架阻止其离开,李某推搡、拉扯董某并将其推倒在地,随后李某连同自行车一起压在董某身上,压制过程持续数分钟,导致董某受伤。经鉴定,董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民警将李某抓获后,李某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李某系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官说法:由于案件为普通程序审理,且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益。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李某亦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