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债总公司应该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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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1月14日 第 4 版 )

    
  案例:甲公司为扩大业务设立了A分公司,A分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经营不善欠下乙公司6万元货款无力支付。经反复催要无果,乙公司将A分公司、甲公司共同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期间的损失。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在释法明理之外,另就企业的经营现状、业务往来等情况与企业负责人耐心沟通,并适时提出合理的还款建议,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A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5年1月27日前付清,A公司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乙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