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致人受损单位先赔后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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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1月07日 第 4 版 )

  
  案例:王某在卸煤场操作吃煤机时,不小心将季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导致季某产生维修费及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季某认为,由于王某的过错导致其车辆受损,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王某操作的是公司的吃煤机,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该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故将王某及其所在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将季某车辆致损,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季某在卸煤场未按规定及禁停指示位置进行停放,结合双方过错及过错程度,承办法官酌定季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所在公司承担80%的责任,判决由王某所在公司赔偿季某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共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