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手段整治安全隐患

——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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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0月29日 第 2 版 )

  
  本报记者吴荣见习记者董泊麟李哲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首个在省级层面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和相关通行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针对群众关心的《规定》实施细则,本报记者专访了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王刚。
  王刚表示,近年来,电动车以其便捷、环保的特点成为许多人出行的首选。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适用范围涵盖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规定》为我区全面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了政策依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查验车辆和审核相关资料后,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王刚说,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将安全理念放在了首位,广大市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配套建设、强化了部门协作。王刚说,《规定》重点强调了通行规范,明确通行规定及禁止行为,对通行规则进行明确和细化,为电动自行车出行提供基本遵循,着重回应群众关心关注的有关电动自行车拼装、更换电池、加装车篷雨棚等问题,为群众提供明确指引。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规定》还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工作协调机制,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有相应的责任义务,填补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电池回收等环节的管理漏洞。明确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规定过渡期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逐步引导非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