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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小知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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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0月24日 第 6 版 )
七、仲裁庭
吴忠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应当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披露或者当庭披露,并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八、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
咨询的专家或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庭审程序一般包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庭审调查、庭审辩论、最后陈述等。
吴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