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吗?

字数

《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0月24日 第 4 版 )

  
  吴忠市民杨女士询问:入职公司员工过试用期后,开始末位淘汰制度,每个季度业绩末位的员工,都会以此为由被辞退,这是合法的吗?
  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桂园回复: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末位淘汰”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跑腿记者赵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