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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小知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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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0月22日 第 7 版 )
三、仲裁的优点
(一)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三)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仲裁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同时还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这些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四)高效性,吴忠仲裁委仲裁庭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两个月)。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节约了精力和时间成本。
(五)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四、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四)劳动争议。
吴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