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律小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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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0月21日 第 3 版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仲裁和仲裁机构
(一)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吴忠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2013年1月正式挂牌成立,系吴忠地区依法设立的受理和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唯一常设仲裁机构。
吴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