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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致工伤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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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10月17日 第 4 版 )
案例:甲公司承接了某高速路段的改造工程,并与乙公司签订了《钢筋加工钢结构大棚、砂石料钢结构大棚材料加工、安装合同》。随后,乙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了田某,田某又进一步转包给了李某。李某组织了包括徐某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不幸的是,徐某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坠落,导致多处受伤。之后,徐某的妻子为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该程序被中止。于是,徐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乙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不甘心的徐某随后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乙公司应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民法典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在本案中,甲公司承接了某高速路段的改造工程,并随后与乙公司就该工程六标段项目部的钢结构大棚加工、安装工程签订了《钢筋加工钢结构大棚、砂石料钢结构大棚材料加工、安装合同》。鉴于该钢结构大棚的加工、安装工程是某高速路段改造建设工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它们构成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乙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具备钢结构加工安装的资质,但田某却将工程分包给了李某,而田某和李某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此外,徐某在涉案工程工作期间受伤,且未投保工伤保险。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乙公司应当对徐某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