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出事故,工人、包工头、房主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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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9月12日 第 4 版 )

  
  案例:2023年6月,邱某拟建设三层半房屋,便与包工头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负责承建该房屋。郭某遂联系汤某,并让其召集工人为该工程砌砖,由郭某提供吊机、架板等劳动用具。同年7月5日,汤某在三楼内架板上砌砖时,因疏忽大意从架板上摔至屋墙外地面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21万元。经鉴定,汤某因右膝部(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郭某向汤某预先支付了3.9万元。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汤某将包工头郭某、房主邱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0余万元。
  【民法典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房主邱某与郭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郭某自行提供相关工具为其建设一栋三层半高房屋,完成工作任务后向邱某交付工作成果,房主邱某并不进行指示、管理,故邱某与郭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郭某承揽房屋建设的工作任务后,找到原告汤某为该房屋砌砖,汤某主要以提供劳力为工作内容,且接受郭某的指示进行工作,故汤某与郭某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认定原告汤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郭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邱某承担10%的责任。
  经核算,汤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73万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赔偿汤某10.33万元,被告邱某赔偿原告汤某2.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