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规劝惹官司本无过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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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8月15日 第 4 版 )

  
  案例:段某在居民楼电梯内抽烟,邻居杨某告知其电梯内禁止抽烟,两人争辩数分钟后,段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原告1.5万元。段某家属不满,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一审判决,杨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据】: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电梯属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制止他人在电梯内吸烟。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在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注意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演变过程,及其在侵权责任中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注意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对一般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和逻辑性。
  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杨某根本无法预见段某可能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充分保护了公民阻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