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24年7月3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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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8月13日 第 3 版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吴忠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变化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该条例的部分条款已同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不相适应。为适应我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新需要,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二、修改的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条例》作为2024年重点立法任务,由市人大法工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抽调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修改小组,深入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开展立法评估调研。在起草和修改完善阶段,线上线下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依托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基层群众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协商会,听取人大代表、群众代表、专家学者、政协委员意见。修改完善后,送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审查把关,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7月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的修改决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六章60条,修正后《条例》共七章56条,保留26条,修改34条,增加3条,删除6条,条文合并减少1条。主要修改如下:
  (一)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或者删除了原有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
  (二)第一章总则。共8条。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职责作了修改和完善;对社会责任作了修改和补充。
  (三)第二章治理保障。共8条。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调整至第四章;对环卫保洁队伍建设、作业要求、人员保障等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对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等内容作了修改。
  (四)第三章治理措施。共18条。将生活垃圾管理、餐厨垃圾管理、畜禽养殖管理、农业面源污染管理、农业生产废弃物管理等内容调整至第四章;删除了家禽家畜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定;对市政设施管理作了补充;对“小广告”管理、犬只饲养管理、公民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等内容作了修改。
  (五)第四章垃圾治理。共11条。此章是增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住建部每季度对全国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赋分,是否出台(含修订)包含生活垃圾分类专章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是考核内容之一,为填补立法空白,在《条例》修改中增加垃圾治理专章。本章除包含原第二章、原第三章有关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外,增加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对生活垃圾管理作了补充和完善;对餐厨垃圾管理、畜禽养殖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作了修改。
  (六)第五章治理监督。共4条。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作了补充;对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界定等内容作了修改;删除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督查的规定。
  (七)第六章法律责任。共6条。删除了毁损、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在指定区域外摆摊设点、违规排放污油、污水、擅自处置餐厨垃圾等法律责任;对执法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按照上位法变化,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对擅自张贴、喷涂、刻画信息的行为、携带犬只在户外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行为和在再生资源市场或者废旧物品回收网点收储场所外堆放废旧物品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举行了听证会和论证会,各方参加人员均无异议。
  (八)第七章附则。共1条。施行时间不变。
  另外,结合实际,对条文作了个别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相应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及修改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