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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侵占遗失物还有权请求获得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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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8月08日 第 4 版 )
案例:张某上完课后,将自己的耳机以及U盘遗失在了走廊的长椅上,回去找,发现耳机和U盘已经不见了踪影。考虑到耳机是新买的,U盘里还有自己整理的重要资料,张某决定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到两样物品,悬赏金各为100元。李某是捡到张某耳机和U盘的人,随后,他将U盘还给了张某,并拿到了报酬,却未归还耳机,打算据为己有。
此时,张某通过监控发现,李某正是当初拿走自己U盘和耳机的人,他立刻找到李某要求交出耳机,却被李某拒绝。随后,张某威胁李某不交还便曝光他,李某无奈,只得将耳机还给张某。返还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还可以拿到张某对于耳机的悬赏金,却被张某拒绝,李某因此争执不休。
【民法典据】:本案中,耳机和U盘都属于动产,且其是在基于张某本人的意愿下不慎遗落的,属于遗失物。虽然被遗落,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张某,李某在拾取后应当主动归还。由于张某发布了两则悬赏,在主动归还U盘后,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履行承诺,将悬赏金给自己。
不过,《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李某在拾取耳机后,对其进行侵占,拒不返还给张某,此时他已经失去要求张某按照承诺给予酬谢的权利,张某可以选择不给他。
常言道,“身上不怕影子斜”。遗失物并非他人故意抛下的,在捡到后,我们应当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主动归还,莫被眼前的小便宜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