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字数

《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6月27日 第 4 版 )

  
  孩童校内受伤害校方有错须担责
  案例:市民老杨7岁的女儿就读小学一年级,某日上体育课,被同一场地上练习足球的六年级学生王某踢出的球绊倒,导致受伤。
  学校和王某家长互相推诿,都拒绝赔偿。老杨便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须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六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在同一场地上体育课,对潜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并未采取充足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课,未违反活动规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文身应依法加以限制
  案例:2019年1月21日至2月13日期间,15岁的戴某某陆续三次到李某所开的“复刻刺青”文身店进行大面积文身。其中,第一次文身系戴某某为了覆盖其身上原有的文身;第二、三次文身的图案有手臂上的花、树叶、手枪,支付费用1135元。
  戴某某父母发现其文身后,为避免对戴某某办理入学造成影响,戴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到长沙某美容医院签订协议并进行文身清洗,共花费18000元。戴某某父母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退还戴某某文身费用1135元,并判决李某赔偿戴某某的文身清洗费用12600元。
  【民法典据】:文身属于在人体皮肤进行侵入、改造的行为,具有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质,尤其是未成年人,进行文身可能对其日后入学、就业、参军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文身活动应依法加以限制。
  李某作为专门从事文身的经营者,明知文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未确认戴某某系未成年人,或戴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对戴某某进行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一方面,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引导其合理看待文身;另一方面,文身从业者应提高社会责任感,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