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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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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4月30日 第 3 版 )
宁夏宁淮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吴环罚字〔2023〕21号),给予你公司罚款壹拾万玖仟捌佰陆拾肆元伍角捌分(109864.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缴纳行政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吴环催字〔2024〕05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领取该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