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济特困物权限制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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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4月18日 第 4 版 )
案例:梁三婆拥有A住房,晚年一直由保姆张梅陪护,彼此亲密无间。梁三婆看到张梅60多岁,孤身一人,担心自己过世后,张梅无房居住,便写下遗嘱:我死后,女儿继承A住房,张梅有生之年对该住房享有永久居住权。梁三婆过世后,女儿对外出让该住房,要求张梅搬走。梁三婆的遗嘱有效吗?
【民法典据】: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律师释法】: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特殊困难群体“住有所居”在法律上的特别保障,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继承人……但是,居住权人不能将其出租、出让、继承,这有利于实现物权的平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