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与被拘留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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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3月28日 第 4 版 )
吴忠市总工会:
我是小李,是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2024年1月10日,我在工作过程中与一名顾客发生了冲突,相互厮打,被公安机关拘留5天。等我出来回单位上班时,却被单位告知已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了与我之间的劳动关系。我想咨询一下,单位的行为合法吗?
李先生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为构成犯罪而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即必须被确定为有罪。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拘留或逮捕的,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却不代表该行为最终一定会构成犯罪,还存在无罪释放或者转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可能。因此在司法行政机关最终结果作出前,用人单位均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你所描述的事情经过来看,你因为发生厮打而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该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非“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保险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
吴忠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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