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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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3月19日 第 2 版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