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市场监管在行动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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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3月15日 第 4 版 )

  案例一:同心县贺中义、康振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月11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同心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贺中义、康振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从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睿电动车销售部购进电动自行车车架、电池,在其朋友家中进行组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整车39辆、未组装电动车车架63辆及充电器66只、没收违法所得7654元、罚款593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忠市利通区恒世德饰品专柜违规有奖销售案
  2023年1月4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恒世德饰品专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饰品专柜营业员在经营场所通过向购物付费的消费者发放免费礼品抽奖券的方式,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经查,该饰品专柜在开展抽奖式有奖促销活动中,发放的兑奖券上及经营场所内均未明确公示其抽奖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中奖概率等奖项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夏涵大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5月10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举报称,辖区宁夏涵大大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爱生活”系列产品。经查,该公司购进销售的“爱生活”品牌卫生巾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4475.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盐池县荣丰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6月25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盐池县荣丰天然气有限公司经销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二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26个、罚款45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夏丰合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1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线索,发现宁夏丰合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孜然牛肉味手工辣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青铜峡市甜蜜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限制消费者外带食品观影案
  2023年4月21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青铜峡市甜蜜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限制消费者外带食品观影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青铜峡市蜜雪冰城饮品金岸一品店收取外卖打包袋费用案
  2023年11月4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青铜峡市蜜雪冰城饮品金岸一品店收取打包袋费用。经查,该饮品店制售的蜜雪冰城外卖打包袋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单独收取包装袋费用,但未在经营场所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盐池县高沙窝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6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盐池县高沙窝镇中心卫生院检验科冰箱内存放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C-C)测定试剂、直接胆红素(D-BIL)测定试剂等11种共11套测定试剂已过期。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测定试剂11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同心县贝卡丹美妆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13日,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线索称,同心县贝卡丹美妆店销售化妆品时诱导消费者及使用极限用语。经查,该店在经营的快手APP平台店铺中,将销售的诗博雅皙人参奢养滢润水产品宣传为“纯天然”产品,属于诱导消费者及使用极限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88元、罚款122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吴忠市红寺堡区马宏举牛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品案
  2023年5月15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南源市场开展肉品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红寺堡区马宏举牛羊肉店经营场所内销售的3只羊胴体,无检疫标志,现场也无法提供任何进货票据和检疫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羊肉38.4公斤、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版文图由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