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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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3月07日 第 4 版 )

   
  案例:某局对某饮食店采购的散装米皮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该饮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饮食店已向米皮批发商和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该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验项目合格,同时该饮食店登记了进货检验记录本,履行了进货检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某局对该饮食店免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