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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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4年01月11日 第 4 版 )
【案例】:春节,某餐厅推出每桌2888元的节日套餐,并接受消费者预定。张某预定该套餐,并向餐厅支付600元定金,餐厅向张某出具定金收条。第二天,张某接到餐厅电话,称因经营原因,预定的节日套餐已被取消,并退还已支付的600元。张某该怎么办?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案例中,张某为预定节日套餐向餐厅支付定金,餐厅不能按约为张某提供餐饮服务,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张某预定的节日套餐价格为2888元,按照民法典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即577.6元,超过部分22.4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故张某可主张该餐厅应向其双倍返还定金1155.2元。
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向商家交定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收条,以此作为享受服务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