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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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3年11月10日 第 8 版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完)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