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字数

《 吴忠数字报 》( 2023年10月19日 第 4 版 )

  吴忠市总工会:
  我是小郑,2022年3月末我与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报酬为每月8000元。合同签订后我每天在公司听从班长指挥为来往车辆装卸货物,并按时打卡上下班。2022年9月5日,我突然接到公司的通知让我明天开始不用去上班了,当时我和公司的人吵了一架就回家了。后来,我了解到是因为公司近期经营不太好,所以辞退了一部分人员。听说有些同事还从公司领了补偿金,但我却没有,我就想问一下公司是否也应当给我一些补偿?
  郑先生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
  首先,你所提及的补偿金,全称应当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针对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需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给予的补偿款,但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你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你所描述的基本信息我们注意到,你与公司之间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该规定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对象、劳动者从事的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具体名称不足以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从双方建立的实质法律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具体而言,你与公司之间均系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且合同签订后你本人每天遵守公司的纪律按时上下班、接受公司的安排指挥从事劳动并按月领取报酬,且劳动的内容也是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因此你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鉴于此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吴忠市总工会
  办公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文卫北路189号(吴忠市友谊医院对面)
  维权热线:0953-65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