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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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数字报 》( 2023年10月13日 第 4 版 )

  为破解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进院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可及性,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51号)文件精神,吴忠市医保局制定了《吴忠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吴忠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评估方案》,建立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统筹全市医保部门同步开展,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目前,《2022年药品目录》中346个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我区“双通道”管理范围,并执行谈判药品“双通道”支付政策。
  谈判药品的概念
  1.药品范围:所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2.“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通道购买使用谈判药品,执行单独的支付政策。
  谈判药品报销标准
  按照谈判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扣除自付费用后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1.门诊使用谈判药品:按每个药品500元设定起付线,职工医保报销75%,居民医保报销60%。
  2.住院使用谈判药品:不另设起付线,按照住院医保支付政策予以报销,职工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医疗机构分别报销80%、85%、90%,居民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医疗机构分别报销55%、75%、87%。
  3.最高支付限额:谈判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为40万元和13万元。
  药店获取电子处方时需要凭参保人的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等有效就医凭证。
  获取电子处方后,药店按照“双通道”支付政策进行报销结算,统筹支付的费用药店定期和医保进行对账,医保按期对“双通道”产生的费用进行清算,对账流程和清算流程与药店购药的对账和清算环节一致。
  谈判药品待遇衔接
  对于已纳入我区门诊大病用药范围的谈判药品优先按照“双通道”管理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门诊大病政策。
  异地就医
  1.区内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执行。
  2.跨省异地就医:在就医地指定零售药店支付的谈判药品费用,凭发票、费用清单、处方、“双通道”审批表等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谈判药品支付政策报销。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